第一节 收入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2&A=4&rec=386&run=13

清末,即墨县的财政收入以赋税为主,将田赋、丁银合一征收地丁银,另按地丁
银的14%加征耗羡银。据1872年(清同治十一年)《即墨县志》记载:即墨县年征地
丁银37523两,耗羡银5251两,合计42774两,其中上解38375两,占总额的89.7%。
中华民国前期, 田赋征收基本沿用清制, 对全县上、 中、 下田,荒田及学田
1238742亩(老亩)地丁银,按新制改征银元。每地丁银一两连耗羡银1钱4分折征2.
2元, 其中1.8元为国家税,0.4元为省地方附税,总计每年共征73793.8元。1925
年(民国14年)后,每地丁银1两又加征出差手续费6分。县地方财政收入分经常性收
入和临时性收入。把附捐、杂捐、公产、公款等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把数额较小临
时收入的公款作为临时性财政收入,两项收入每年总计在14万元左右。1927年(民国
16年),经常性、临时性两项共收入银元131440元。
抗日战争时期, 国民党即墨县政府实行“以粮代赋”的办法征税,全县按100万
老亩为基数征收粮草,不管正税、附税,只要所需就征,年征粮食的具体数字不定。
1943年,每老亩年征小麦2.5公斤,同时各区、乡、保三级随之征收附加粮,每老亩
年征附加粮(小麦)高达35—50公斤不等。日伪政权的赋税征收沿袭民国前期赋税征
收制,年经常性、临时性两项征收70—75万元(联合币),1942年经常性收入67.07
万元, 临时性收入4万元,合计71.07万元。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即墨县政府恢复
抗日战争前赋税征收制度。即墨、即东两县民主政府成立后,财政收入主要是每年夏、
秋两季向解放区农民征收粮食。从1949起,开始征收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迷信品税、
营业税。1949年,即墨、即东两县完成财政收入264万元,其中农业税收入250万元,
工商税收入1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财政收入分预算内、预算外两条渠道。预算内收入主要
为工商税收入、企业收入、农业税收入和盐税收入等,1949—1987年,全县预算内收
入总计57726万元,平均每年完成1519万元,共净上交18867万元;预算外收入的主要
来源为各项税收的地方附加和没有纳入国家预算的地方国营企业的利润收入,1949—
1987年,全县预算外收入总计3714.4万元,平均每年完成95.2万元。
随着生产形势的发展,工商税和农业税在财政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发生变化。
三年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全县财政总收入1390万元,工商税收入占总收入
的32.73%,平均年收入152万元;农业税收入占总收入的65.18%,平均年收入302
万元。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全县财政总收入3915万元,工商税收入
占总收入的49.25%, 平均年收入386万元;农业税收入占总收入的45%,平均年收
入352万元。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1962),全县财政总收入4520万元,工商
税收入占总收入的46%, 平均年收入416万元;农业税收入占总收入的25.13%,平
均年收入227万元。 三年调整时期(1963—1965),全县财政总收入2312万元,工商
税收入占总收入的52.47%,平均年收入404万元;农业税收入占总收入的22.66%,
平均年收入175万元。 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1966—1970),全县财政总收入4426万
元,工商税收入占总收入的59.9%,平均年收入530万元;农业税收入占总收入的24
.4%,平均年收入198万元。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1971—1975),全县财政总收入
7914万元, 工商税收入占总收入的61.05%,平均年收入966万元;农业税收入占总
收入的11.7%,平均年收入185万元。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1976—1980),全县财
政总收入9888万元,工商税收入占总收入的79.84%,平均年收入1579万元;农业税
收入占总收入的9.3%,平均年收入185万元。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1981—1985),
全县财政总收入14049万元,工商税收入占总收入的88.48%,平均年收入2496万元;
农业税收入占总收入的5.5%, 平均年收入155万元。 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头二年,
1986—1987年,全县财政总收入10207万元,工商税收入占总收入的91.7%,平均年
收入4680万元;农业税收入占总收入的5.65%,平均年收入2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