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统购统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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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统购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
的命令》,即墨、即东两县人民政府均于1953年11月宣布实行粮食由国家统购统销的
政策。同时,动员农村余粮户和粮商将存粮售给国家。是年,两县粮食部门共收购粮
食28020吨。 1954年,两县均采取由上级下达粮食统购指标,经群众民主评议,将任
务落实到户的办法,于夏秋两季完成统购任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农村粮食统购统
销暂行办法》,两县均于1955年开始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先按各
户农民的土地和经营条件评定产量,再从评定产量中扣除种子、口粮、饲料粮,余粮
部分按80%到90%确定统购数量。如口粮不能自足,由国家按计划销售。在正常年景
下,统购数量,三年不变,如遇灾荒和丰收年景,则适当调整统购任务,以丰补歉,
但增购数量不得超过增产部分的40%。 是年,即墨县超额完成统购粮食850吨,结果
购了“过头粮”,影响部分群众口粮,造成第二年“返销”。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
后,即以原各户定产和定购粮食数字为基数,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计算统购任务。
1958年重新调整统购任务,以1956年各乡、社粮食统购数为基础,根据生产条件的变
化和当年的计划产量,适当增加统购指标。各农业生产合作社(秋季改为人民公社)
的统购任务“包干到底,五年不变”。但在实际工作中采取了高估产、高指标、高征
购的作法。 是年,按全县粮食估产160万吨(1963年核定为200350吨)确定征购任务
为84275吨,实际完成65225吨。由于盲目增加统购任务,造成了群众口粮严重不足,
1959年返销粮食21270吨。 1965年,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农民粮食负担的指示,将全
县1966年粮食征购任务调减为27500吨,实际完成27550吨。1971年始,粮食统购实行
“一定五年” 和“超购加价”的政策。1972年全县粮食征购任务调为33600吨。1976
年因从莱西县划入两个生产大队,增加粮田征购任务65吨。1979年因基建和兴修水利
等因素使粮田面积减少, 全县征购任务调减为32165吨,同时,适当提高了粮食收购
价格。1981年,省、市对县实行粮食“购销差额”管理和“调拨包干”的办法。核定
全县包干基数为31805吨。 并规定丰年可多交,歉收可少交,三年结算,超过包购部
分加价收购。1981年和1982年因全县遭受严重干旱粮食减产,未能完成包干任务,而
1983年至1984年由于粮食丰收,均超额完成了包干任务。随着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的
推行,从1985年起国家对粮食实行定量收购的办法,每年由粮食部门与农民签订粮食
定购合同,规定定购粮食品种、数量和交售时间。定购数量以1983年实际产量和1985
年计划产量为依据进行核定。 以村为单位计算,人均占有粮食300公斤以下的村不安
排定购任务。为鼓励农民售粮,自1981年起对售粮农民奖售适量化肥、柴油,并于春
季预付部分定金。
1954年即墨县开始实行花生计划收购。规定:“凡种植花生的农民,应按照国家
收购价格,将所产花生,除交纳农业税和按规定扣除种子及自留食用部分外,全部卖
给国家”。1956年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一九五六年花生预购工作的指示》,结合
全县实际情况,对花生实行预购。随着花生种植面积的扩大,1966年全县花生包购任
务增加至4100吨。 1971年开始实行完成油料包购任务超额部分加价收购的政策。 从
1985年开始,根据国家统一指示对油料实行合同定购的政策,花生按“倒四六”比例
计算价格(即四成按统购价,六成按超购价),定购以外的油脂油料可自由购销。
粮油统销 即墨县1954年开始实行粮油统销,其范围主要有城镇非农业人口、农村缺
粮人口、渔民、菜农、饮食业和工业用粮、事业供应等。对城镇非农业人口由粮油部
门实行分等定量供应(供应标准见附表),粮色比例根据收购情况和上级规定适时调
整。
食油供应标准每人每月0.25公斤。 粮油销售价格低于收购价格,其亏损部分由
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对农村缺粮人口的粮食统销数量极不稳定,从1958至1964年,都
因统购“过头粮”而造成返销。对不种油料作物和少量种植油料作物的农业人口,由
粮食部门按人定量供应。自1985年开始,除对渔民、菜农和因土地过少粮食生产不能
自给的农业人口实行粮食定量供应外,其余不再统销。对饮食业和工业所用粮油,由
用粮油单位编制计划,提报上级批准后,下达粮食动支令,由粮食部门按计划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