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田赋征实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2&A=4&rec=338&run=13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党即墨县政府征收田赋及杂捐由征收货币改为粮款
兼收。 1948年7月,国民党即墨县政府训令规定田赋征实数额为:每地丁银一两征粮
497.75公斤。各级地方政权则又从中横征滥收。据1948年5月国民党《即墨县绥靖临
时费统筹委员会工作报告》载:1947年2月至12月,全县共摊征小麦3704吨,1948年1
月至5月摊征小麦1508吨。其所征之粮食主要用于供给军需和折价支付公教人员薪俸。
1943年即墨县抗日民主政府开始向农民征收救国公粮,全年每亩征各种粮17.25
公斤。1946年,即墨、即东两县人民政府均实施山东省制定的公粮征收办法。此期间,
所征之公粮一律由县粮油管理部门统一保管、调拨、支付。
1950年,按照政务院规定,所征公粮由县粮库保管,中央人民政府财粮部统一调
拨使用。1951年公粮改为农业税征实。1954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对征收粮食和统
购余粮,实行全额计价,征收部分由粮食部门折价向财政分期付款,粮食则转为商品
粮,由粮食部门统销和调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