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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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 1949年以前的客货运输工具多为私有私营。从事运输或搬运装卸的轿
行、车行、搬卸帮等,各自为政。1933年,管理汽车营运的胶莱局曾下令停止一切私
人车辆营运,1934年又下令开放。抗日战争时期,汽车营运归日商把持。日军投降后
至1949年,在县城从事营运的公私汽车、马车店、手推车行等秩序混乱。1949年,南
海运输站在即墨、蓝村、城阳等地先后组织马车工会、自行车运输工会、搬运工会等,
制订会章,实行自我管理,并开始征收汽车、马车养路费。1956年,成立县运输管理
站,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地统一管理运输市场。1959年,各公社成立运输管理站,组
织农村车辆参加运输。1963年,县交通、商业、财政、公安、税务等部门联合发出通
知,规定凡批准营运的集体或个体运输车辆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使用统一的运费收
据,并收缴管理费,代征养路费。1983年后,准许个人、联户以拖拉机、汽车等经营
运输,并准许农用车辆参加营业性运输,凭统一行车路单通行。
运价管理 清末民初的脚夫、挑夫、马车、人力车等运价,由各栈行自定或双方
面议。从1920至1986年,汽车客运价格调整11次,货运价格调整8次,马车价格调整6
次,其他畜力、人力车价格亦有相应的调整,一般价格的调整都以山东省交通管理部
门规定为依据。
养路费征收 1923年开始,凡营运的汽车、马车、人力车、脚踏车、独轮车等每
年都交纳道路补助费。 1927年,在田赋中按亩附加汽车路捐0.55元。1928年,按每
车每季度交纳道路补助费。1929年,又在田赋中按亩附加汽车路捐0.87元。1933年,
货车按月缴养路费36元,客车按收入的25%核扣。1938至1945年,日军侵占时期,规
定的养路费在即墨没有执行。 1946年, 货车按吨公里、客车按座公里收缴养路费。
1946年,改为对手推车、板车、马车、客车按车公里计征,载货汽车仍按吨公里计征,
经营客运的自行车、人力车、马车免征。1948年,载货汽车按吨公里计征,载客汽车
按座公里计征, 手推车、板车等均按车公里计征。1949年1月,对民用客车按所得运
费的10%提征养路费。 1949年7月,养路费征收办法改为客、货汽车按收入的10%提
扣,马车按收入的4%提扣。1955年12月,马车改按收入的3%提扣。1972年,机动车
改按吨位征收养路费, 汽车每月每吨位75元,拖拉机每月每吨位24元。1985年4月,
汽车改为每月每吨位116元,拖拉机每月每吨位45元。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始于1985年5月, 国产机动车按销售
价的10%征收,进口车按销售价的15%征收,收入全部上缴。当年收入297758.54元,
1986年收缴414948.33元,1987年收缴6856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