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渔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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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12月,即墨、即东两县人民政府同时对渔船进行登记,并向渔民颁发渔船
登记证和渔旗。1954年,两县人民政府又向渔民颁发了渔业登记证和海上户籍簿,对
无证或无旗的渔船禁止出入港口。1957年,县水产局再一次对渔船进行登记发证,并
在渔船上刷印了登记号码。1958年,实行船舶户口登记,每一船舶户发放一本船舶户
口簿,船舶户年满18周岁的人口皆领取船民证。规定船舶迁入、迁出、外出、返回、
中途或终点停泊都需进行登记。 1964年,县水产局对5吨以下木帆船进行登记、检查
和发证。1966年,县水产局设专职船检员2人,负责管理60马力以下机帆船。1980年,
县水产局下设了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专管渔船、渔港事务。1982年,加强对无证小
船和船员的管理,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路簿和航行签证簿(不发船权证书)和渔
民证,准许出海捕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没收渔获物和渔
具,以至没收船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