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水产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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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水产品由渔行、鱼贩和船商自由购销。1950年开始由各
港口海市管理委员会和乡村渔业供销合作社组织购销。1952年设肖家、栲栳、周戈庄、
七沟等4处区渔业供销合作社,经营水产品购销,并开始向外省调拨销售。1956年4月,
中国水产公司山东省即墨支公司(今即墨县水产公司)成立,负责一切水产品的购销、
调拨、加工、出口等业务。1959年起,对鲜对虾和海米实行全额收购。1961年4月起,
实行水产品按比例交售,渔业生产队按包产数量交售60%,自留40%,超产不增购;
1962年11月起, 改为交售40—50%。1965年4月起,实行经济鱼虾统一收购。1976年
开始,县水产公司派出船只,春去吕四洋,秋到渤海湾,随渔船收购经济鱼虾,年均
收购400吨。1978年4月起,国营渔业生产单位的渔获全部交售国家,渔业生产队的经
济鱼虾交售国家的比例不低于85%,干贝、海参、鲍鱼、鱼翅、鱼肚、鱿鱼、冻粉、
石花菜等全部交售。1979年12月起,对水产品实行“派六留四”(60%交售给国家,
40%自行处理)的收购政策。1982年11月起,国家对对虾实行全额收购,对海参、干
贝、鲍鱼实行派购。1984年起,对水产品实行议购议销,开放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