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渔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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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 即墨县沿海居民以农为主,兼事渔业。1934年,全县有渔民480户。
随着交通条件的改善、 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海产品价格的提高, 渔业生产逐年发展。
1945年,全县渔民发展到2070户,1949年增加到2458户,渔业劳力达到2788名,年海
产品总量为3355吨,平均每名渔业劳力年产1.2吨。
1950年,渔民开始建立互助组,政府发放渔贷扶持渔业生产。1952年,全县渔业
劳力3612名, 年渔获总重量达8845吨,每名渔业劳力年平均产量2.17吨。1953年,
开始兴办初级渔业生产合作社和初级渔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渔户的船、网等渔具都
作价入股,全体社员平摊股金。凡所入股金不足平均数的社员,其欠缺部分每年按银
行贷款利率付息, 并分期从3年的劳动所得中扣还。合作社纯收益的分配比例是:股
金分红不超过分配总额的25%,不低于20%;劳力分红不超过分配总额的80%,不低
于75%。 这一年渔民达到3766户,渔业劳力增至4085人,年渔获达10680吨,每个劳
力年平均产量2.61吨。 1957年,普遍建立了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或高级渔农业生产
合作社, 渔民户数达到4032户,渔业劳力达到4195人,年水产总量为10270吨,每个
渔业劳动力年平均产量2.45吨。
1958年秋,农村人民公社建立后,因强调“以粮为纲”,公社对渔民实行工资制,
不论劳动质量一律每人每月4.5元,渔民的生产积极性未能充分发挥出来。1959年,
虽然取消了工资制,但还是按劳力平均分配报酬,全县渔业劳力降到3895人,每个渔
业劳力平均年产量降到1.9吨。 1961年,平均每个渔业劳动力年产量降到1.09吨。
1962年,人民公社调整了管理体制,渔民的劳动报酬出现了包工包产、超产奖励、按
渔获分成、按产量计付工分等多种形式,渔民生产积极性有一定提高。1962—1971年
10年间, 每个渔业劳力平均年产量为1.62吨;19721981年10年间(1978、1979两年
未统计在内),每名渔业劳力年均渔获量回增到2.38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各项经济政策的落实,渔业生产亦因地制宜地
推行了以专业承包、联产计酬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激发了渔民的生产积
极性。随着对虾产量的猛增和水产品价格的上升,渔民收入得到了大幅度提高,渔民
的生活明显地超过了农民。 1987年,渔业劳力由1981年的3854人增到13761人,渔业
产量由1981年的7747吨增到18550吨,水产总值由1981年的388万元增至7528.73万元。
但因渔获资源衰减,又加大了捕捞量,所以1987年的渔业劳力年均产量只有1.35吨,
仅比1949年增加0.15吨, 而随着水产市场价格的提高,1987年的人均产值为5300万
元,比1949年增加46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