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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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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及民国时期,土地为封建的私有制。地主占有大量土地,贫雇农则无地或占
有少量土地。 县内最大的地主李秉和家族在清道光初年约有土地700亩,嗣后,通过
各种手段, 大量兼并土地,至1936年,李家27口人,占有耕地29000余亩,平均每人
占有1075亩, 人均占有量为贫农人均占有量的955倍。20世纪30至40年代,由于民主
革命的冲击和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全县土地集中的程度明显下降。
在封建土地制度下,全县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经营。地主
阶级剥削农民的主要方式是地租和雇工。
地租即地主把土地租给农民耕种,农民则将一半以上的收获作为地租交给地主。
地租又有定租、 分租、典田、押田4种。即墨镇有一户地主共有666.7亩土地,全部
定租给农民,其中的好地每亩每年要收64公斤粮食(小麦、豆子、高梁、谷子)的地
租。 这样他完全可以不劳而获而坐享其成。周疃大地主李葆初占有近3万亩地,雇工
自营130亩,其余全部出租给农民,每年收租粮150多万公斤。
县内一些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为了谋生,只得向地主出卖劳动力,沦为雇工。雇
工分为农田工、家务工、杂工等。农田工有长工、短工、日工。长工雇用时间一般为
1年, 每年农历二月二日开工,至十月一日收工。中小地主雇用一二人,较大的地主
有雇三五人,多至几十人的。长工除负担田间生产外,还担负着为地主挑水、垫圈、
喂牲口等零杂活。1名长工一般要经营10至20亩地,每年只挣得800—1200斤粮食。而
女工、童工等有的只供饭食,不给工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