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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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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医疗制度
1961年1月, 海青公社试办合作医疗,资金来源于公社、生产大队和社员个人, 全年每人拥有0.30元,社员到本公社医院或本村卫生所看病吃药免费,因条件不成熟 于翌年6月停办。 1969年春,海青公社再办合作医疗,资金由生产大队、生产小队和 社员个人三方负担,按每人每年1.5至2元筹集,社员在本村卫生室就诊吃药全部报销, 同年10月, 全县即有699个大队实行合作医疗制度, 翌年底已发展到996个,占全县 1146个大队的86.9%。1972年有9处公社试办社、队两级管理的合作医疗,其经费来源, 从合作医疗经费中提50%由公社医院代管, 享受合作医疗的社员,因重病或住院的医 药费从中报销。1973年,办社、队两级管理合作医疗的发展到19处公社,到1987年底, 尚有17处乡镇坚持这样做,具体办法改为资金按每人每年0.6至1元的标准由村提留款 或乡镇企业中解决,患者医药费按70%的比例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