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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卫生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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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卫生检疫
境内卫生检疫工作,始于60年代初期,检疫重点为海港、车站和饮用水源等。 海港检疫 1963年,县成立检疫站,在董家口、杨家洼、积米崖、小口子等主要 港口设点检疫。重点是检验海产品和渔民粪便,其次是对港口、船只的卫生、灭蝇、 饮水消毒等进行监督,对渔民进行不定期的查体,给远洋作业的渔民注射霍乱疫苗, 保障渔民健康。每年检验海货200余份,渔民粪便2000至3000份,海水100份以上,检 疫船约1000只次, 检查渔民500至1000人次。1977年以来,检疫工作进一步加强,在 积米崖设检疫站常年开展霍乱菌检疫、检验工作。 交通检疫 1963年以来,每年6至10月份在王台、王戈庄、泊里等主要车站检疫。 1987年检疫汽车2614辆次,检疫旅客64189人次,历年检疫未发现霍乱病人。 外环境检索及肠道门诊 每年根据疫情动态,在不同范围定点对县内海水、河水、 库水、 饮水及污水采集标本检验,年采水多达2980余份。各医疗单位每年于5至10月 份开设肠道传染病门诊,对腹泻病人实行登记、诊治、检验和观察。1987年肠道门诊 监测1836人、SPA快诊1263份,外环境检索采水样741份,有效地杜绝了副霍乱病传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