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公办小学教育经费统由国家负担,正式纳入国家预算。
1951年,按政务院《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精神,胶南县教育
经费随同国家公粮的征收,按地亩附加公粮解决,同时因经费之不足,将部分公办小
学转为“民办公助”学校,向学生征收学杂费。中学经费完全由国家供给。1958年始,
小学经费由国家和集体双方负担,中学经费仍由国家供给。各类学校聘用的民办教师
由所属生产队记工。 学杂费的征收标准继续执行1955年规定, 每生每学期初级小学
1.20元,高级小学1.70元,初级中学2.80元,高级中学3.40元。“文化大革命”期间,
学校下放到社队办,教育经费完全由社队负担,同时停收学杂费。1976年以后,教育
经费虽逐年增加,但人头费开支居多,公用经费的比例则相对降低。以1984年为例,
国家分配教育经费424.9万元, 其中人头费开支计378万元, 占88.96%,公用经费计
46.9万元, 仅占11.4%。1978年,调整经费使用标准,教学行政费,高级中学,一般
高中每班每月40元,重点高中每班每月50元;初级中学,公办学校每班每月20元,联
办学校每班每月5元。恢复征收学杂费,每生每学期高中2元,初中1.50元,小学1元。
1985年开始,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实行经费包干,县按乡(镇)核定学校人员编制,根
据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定额分配人员经费,以现有教职工及学生数为基数,参照乡
(镇)离县城的远近、学校规模大小等情况分配公用经费。公办学校的基建投资由县
教育局根据经费收支情况临时安排。
国家办学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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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公办小学教育经费统由国家负担,正式纳入国家预算。
1951年,按政务院《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精神,胶南县教育
经费随同国家公粮的征收,按地亩附加公粮解决,同时因经费之不足,将部分公办小
学转为“民办公助”学校,向学生征收学杂费。中学经费完全由国家供给。1958年始,
小学经费由国家和集体双方负担,中学经费仍由国家供给。各类学校聘用的民办教师
由所属生产队记工。 学杂费的征收标准继续执行1955年规定, 每生每学期初级小学
1.20元,高级小学1.70元,初级中学2.80元,高级中学3.40元。“文化大革命”期间,
学校下放到社队办,教育经费完全由社队负担,同时停收学杂费。1976年以后,教育
经费虽逐年增加,但人头费开支居多,公用经费的比例则相对降低。以1984年为例,
国家分配教育经费424.9万元, 其中人头费开支计378万元, 占88.96%,公用经费计
46.9万元, 仅占11.4%。1978年,调整经费使用标准,教学行政费,高级中学,一般
高中每班每月40元,重点高中每班每月50元;初级中学,公办学校每班每月20元,联
办学校每班每月5元。恢复征收学杂费,每生每学期高中2元,初中1.50元,小学1元。
1985年开始,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实行经费包干,县按乡(镇)核定学校人员编制,根
据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定额分配人员经费,以现有教职工及学生数为基数,参照乡
(镇)离县城的远近、学校规模大小等情况分配公用经费。公办学校的基建投资由县
教育局根据经费收支情况临时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