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联产承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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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在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1979年3月,胶南县
首先放宽社员自留地的政策,对自留地已经收归集体、社员要求自种的,按规定重新
划分; 对自留地偏少(占2%以下)、社员要求增加的,则适当增加。是年底,有880
个生产队给部分社员重新增划自留地, 全县自留地面积达44428亩,比年初3204亩。
是年,对过渡到大队核算的66个单位进行调整,有48个大队恢复生产队核算。对平调
生产队的人力、财力、物力进行清理退赔,共清理退赔平调生产队的人、财、物折款
144万元。 部分生产队对直属的固定专业队实行“五定一奖”(定劳力、定产量、定
产值、定成本、定工分,超产奖)责任制,对临时作业组实行“四小管理”(小段计
划、小组作业、小段包工、小段检查验收)。渔业生产亦实行“五定(定船网人员、
定产量产值、定成本消耗、定劳动报酬、定奖罚)到船”等方面的初步改革。
1980年,张家楼公社部分生产队率先实行包产到组责任制,受到县委部分负责人
的批评。随后,宝山公社党委推行田间管理包产到户责任制,亦受到县委个别领导的
反对。 全县4072个生产队只有少数生产队实行“包产到组、 联产计酬”责任制,有
3257个单位实行“小段包工、定额计酬”责任制。
1981年冬,柏乡公社西下泊大队进行包产到户责任制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
逐步推开。 年底,全公社135个生产队有90个生产队实行包产到户责任制。由于长期
受“一大二公”、“平均主义”以及1981年初县三级干部会议提出的“我们坚决不搞
包产到户”的影响,到年底全县只有12%的生产队实行包产到户责任制,74%的生产队
实行联产到劳、 联产到组责任制,还有14%的生产队仍沿用小段包工、定额计酬的办
法。
1982年,在大场公社进行包产到户试点。11月,县委召开三级干部会议,听取柏
乡公社、大场公社的经验介绍,统一全体干部的思想,作出在全县落实包产到户责任
制的部署。会后,落实包产到户责任制的生产队达到4078个,占全县核算单位的98% 。
至此,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在胶南县全面推行。
1984年3月, 改公社建制为乡镇建制,原生产大队普遍改为行政村,村建立农业
经济合作社。全县共建立16个乡、8个镇、1030个农业经济合作社,并在1983年清帐、
清产、清库、清款的基础上,对生产队的财务进行清理整顿,把生产队的资产及债务
全部移交给农业经济合作社。人民公社体制彻底结束。
1984年4月,全县有366个村进行土地调整,承包地块由小变大,承包期由短变长
(承包期在15年以上的有993个村, 占96%)。林业划分自留山的比重逐渐增加,22%
的山林划为自留山林。继宝山、隐珠、薛家庄等乡山林分包到户后,大村、张戈庄、
王台、张家楼等乡镇亦将原来集体统管的山林分包到户,以家庭经营为主,统一规划,
统一提留, 分等定级, 折价包本, 按人分包。至4月底,全县分户承包山林面积达
240702亩,占原有山林面积的49%;联产承包山林面积达86699亩,占原有山林面积的
17% 。另外,远山、深山、插花山等,实行跨村、跨乡(镇)承包。渔业也实行了承
包责任制。 全县1243条渔船有930条作价到户, 其余则包干到船;3万亩沿海滩涂和
0.4万亩浅海岸礁均确权到乡(镇)、村,实行联合开发,承包经营。
1984年9月, 又对土地实行评定等级、作价发证。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先
对土地进行“六清”、“六定”,即原有的土地地形清、地貌清、土壤性质清、活土
层厚度清、土壤肥力状况清、地面附属物清,定土地等级、定土地级价、定升级标准、
定升级增值、定附属物管理责任制、定兑现方法,然后向土地承包者发放土地管理使
用证,1985年4月结束。
随着生产责任制的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力出现剩余,农民要求取得更好的经济
效益, 各种专业户、 重点户应运而生。 到1984年底, 全县共出现专业户、重点户
48800个, 占总农户数的28% 。由于专业户、重点户数量增加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部分专业户不满足于单家独户或小规模经营的现状,逐步走向经济联合。至1984年底,
全县共出现各种经济联合体3006个,主要分布在建筑、工、副、渔等行业。
1985年9月, 县委召开林业承包政策检查落实工作会议,对如何完善林果承包制
提出具体要求。 是年底, 全县901处果园有898处重新落实责任制,其中承包到户的
119处, 联户承包的445处,承包到队(组)的257处,其他77处。同年,进行退耕还
林工作, 共退耕还林还果5.6万亩。对粮油、生猪、水产品、蔬菜等,由统购派购改
为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
1987年,针对土地承包细小化的倾向,对部分村的承包土地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