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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退休、离休、退职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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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退休、离休、退职 退休
1955年5月, 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胶南县开始 办理干部退休, 是年有1名干部退休。1957年11月,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 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自1958年至1977年,共有665名干部办理退休手续。1978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至1987年,先后有977名干部退 休。1955年至1987年,全县共有1643名干部退休。 离休 1978年和1980年,《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 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 分别颁布。 胶南县自1980年至1987年,共有 832史干部办理离休或退休改办离休, 其中在职离休的254名,由退休改为离休的578 名。 1982年开始, 胶南县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1名干部,除本人离休前 标准工资照发外,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6日到1942年12月 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31名干部,每年增发1个半月的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 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82名干部,每年增发1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5年9月3日到 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718名干部,原工资照发,不增发生活费。在离休干部 中, 享受地级高干待遇的12名,享受县处级待遇的289名。转到外县居住的63名,在 外地办离休手续,转到胶南县境内居住的79名。 退职 1956年,胶南县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对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或本人自愿退职的, 实行退职。自1956年至1985年,共有1143名干部办理退职手续。退职后,有79人按月 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救济。1978年,退职干部一律按本人工资的40%发给生活 费, 并实行公费医疗。1985年,有622人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 工作的139人,按月发给2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他483人每月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