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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 贴
夜班津贴 1965年9月, 在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中,对从事夜班生产的工人和 跟班干部发给夜班津贴, 津贴标准为每人0.2元。1978年12月调整为实行三班制生产 的企业,发给中班和晚班两个班的夜班津贴,实行两班制生产的只给夜班发津贴,津 贴标准为每人0.3元。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作到零点以后的亦按上述标准执行。1980 年1月,三班制企业中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工人夜班津贴改为每人0.4元,从事小夜班生 产的工人仍0.3元。两班制企业夜班津贴费为零点以前下班的每人0.3元,零点以后下 班的每人0.4元。从事两班、三班制的医疗单位,亦按上述规定执行。1986年2月,从 事大夜班生产的工人夜班津贴提高到每人0.8元,从事中班生产的提高到每人0.6元。 两班制企业中只对其一个班实行夜班津贴,标准为0.6元。 特殊岗位津贴 1986年4月开始, 陆续在县内几个行业中实行特殊岗位津贴,主 要有建筑施工中流动分散、露天高空作业多、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的部分工种, 从事盐业生产的工人和盐场管理人员,淡水养殖试验场下水作业人员,肉业加工业从 事脏累、低温作业工种,轻工企业的艰苦工作岗位,机械工业的特殊工种,建材企业 的艰苦生产岗位,化学工业有毒、有害的生产岗位,物资部门从事废金属回收的人员, 供销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