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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补贴 1956年,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始发放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费, 执行时间为每年的12、1、2月,取暖标准按职工本人工资的4%计算,不足12元者则按 12元发给。 1959年11月,取暖补贴标准改为,与家属同住的职工,每人每月3.2元; 住集体宿舍的每人每天供给原煤1.5公斤, 如因炉具不足不能供暖时,则按煤数折发 现金。 取暖时间仍为3个月。1966年11月起,不分单身与否,一律改按职工每人每月 补贴2.5元, 3个月共7.5元一次发给。1978年起,补贴标准又改为每人每月4元,3个 月共12元。退休职工和学徒工及在本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可发给。 粮食价格补贴 1966年12月,对职工实行粮价补贴,补贴办法按非农业人口定量 口粮部分, 每个职工每年固定补贴4.5元,年终随工资一次发给。1976年12月,粮价 补贴改为固定职工每百斤粮补贴1.3元,临时工、合同工只补国家供应的商品粮部分, 年终随工资一次发给。1977年后改为按月随工资发给。1978年10月,固定职工每人每 月按2元的标准发给粮价补贴, 临时工、合同工由国家供应的商品粮部分,每百斤补 贴2.5元。 1979年11月起,新参加工作的固定工,新招用或续订合同的临时工、合同 工,外省调入的职工(包括转业军人),原无粮价补贴待遇的,不再实行粮价补贴。 1980年8月, 提高工资区类别,以职工本人1979年10月份的标准工资为准,冲销粮价 补贴。 1987年4月,原按比例价加费用供应粮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改供议价粮油, 议价粮油与比例价加费用粮油的差价款由用工单位负担,比例价加费用部分则由农民 合同制工人本人负担。 副食品价格补贴 1979年10月,全县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固定工,经县 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临时工、亦工亦农工及农村人民公社的广播员、水利员等,均发 给副食品价格补贴,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5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2.5元。1985年 7月,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由每月2.5元提高为5元。 自行车补助费 1965年即实行自行车补助。1975年8月,对骑私人自行车上下班、 居住地点至工作单位2公里以上的职工,每月补贴修理费1.5元。党政机关、国营企事 业单位的职工,因公经常骑用私人自行车的,经群众评议,领导批准,每月亦补贴修 理费1.5元。 肉食补贴 1985年5月开始实行肉食补贴。 补贴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固定工、 合同工、退离休职工、大、中专、技校在校学生,每人每月补贴4 元。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肉价补贴,原则上比照上述办法执行,补贴款由各 单位自行负担。 洗理费 1984年11月,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事业单位在 职职工、 退休职工、离休干部、使用期1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合同工的洗理费,统按 男职工每人每月4元,女职工每人每月5元发给。 图书补助费 1984年11月开始,对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符合规定学历、技术 职称和工作年限条件的工作人员发给图书补助费, 每人每月5元,其他在职人员每人 每月4元。1985年5月,企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或取得中级以上职称、工作满18年的 知识分子,每人每月发给图书补助费5元,其他在职干部仍每人每月4元。 防暑降温费 1985年6月, 始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 职工和每年暑期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发给防暑降温费,每人12元;从事一般高温作 业或经常露天作业的职工每人9元;从事一般作业的职工、企业科室人员、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6元。 驻岛补贴 1964年1月, 胶南县对灵山岛、黄岛的职工实行海岛津贴。灵山岛的 职工每人每月4元,黄岛的职工每人每月2元。 生活困难补助 1956年8月, 始行生活困难补助。对有长期困难的职工,确定定 期或临时补助名单和补助数额,在补助期间经常了解其生活情况的变化和群众意见, 按月加以调整,继续或停止发给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