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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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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 期
探亲假 1958年,胶南县开始实行探亲假。1981年3月,根据国家规定,凡在国 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若双方均为固定职工,只能有一方有 此待遇),假期30天。职工与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者原则 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的亦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 天,已婚者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婚丧假 1959年开始实行婚丧假,婚、丧假期各为3天。1980年2月又做调整。职 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 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 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