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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复员退伍军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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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复员退伍军人就业
胶南县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工作始于50年代,先后成立复员军人转业建设委员 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和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历年的复员、退伍军人均由 县劳动部门下达安置计划,民政部门具体办理安置手续。 1950年,根据中央军委和政务院提出的“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对城镇 入伍的非农业户口复员、退伍军人,实行“复工复职”、“行业归口”等一系列安置 政策,妥善安排。1984年,结合复员、退伍军人及志愿兵的技术特长,尽量安排专业 对口的工作。对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被评为二、三等残废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 伍义务兵,经青岛市安置办公室批准后,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就业,为固定工人。 1987年开始,胶南县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和志愿兵,注重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是年,在对越防御作战和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荣立三等功以上的52名农村籍退伍军人, 分别安排到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并实行专业对口, 就近安置。自1952年至1987年,县劳动部门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就业1379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