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七章 土地征用 资料库:青岛县志库 章节:胶南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article/66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article/66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七章 土地征用
胶南县的土地征用工作始于1953年,由县民政局承办,1982年移交县农业局。其 职责是具体办理在县内国防工程、厂矿、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 化建设所需土地的审查呈批。1958年11月,胶南县根据国家规定,对用地不足1000亩, 或迁移居民不足50户的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对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一般 土地以其最近3至5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特殊土地酌情变通处理。1962年,国务院规 定暂时将征用土地的审批权收归省、自治区、直辖市掌握。严格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 审批。 1964年9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适当下放,凡征用土地在10亩以下的 和因征用土地而迁移居民5户以下的,或拆迁3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单位的公房,均由 县人民委员会批准。被征用的一般土地,按其最近2至4年定产量的总值进行补偿,菜 园地可参照当地最好的或较好的农田补偿标准, 增加不超过30%的土地改良费。1979 年, 国家对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重新作了规定,县人民政府有权批准5亩以内用地标 准。1982年,开始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征 用、 划拨土地3亩以下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起,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土 地管理法》执行。 1987年国家基建占地1300亩;农村基建占地1000亩;农民个人基建占地100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