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南县的土地征用工作始于1953年,由县民政局承办,1982年移交县农业局。其
职责是具体办理在县内国防工程、厂矿、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
化建设所需土地的审查呈批。1958年11月,胶南县根据国家规定,对用地不足1000亩,
或迁移居民不足50户的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对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一般
土地以其最近3至5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特殊土地酌情变通处理。1962年,国务院规
定暂时将征用土地的审批权收归省、自治区、直辖市掌握。严格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
审批。 1964年9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适当下放,凡征用土地在10亩以下的
和因征用土地而迁移居民5户以下的,或拆迁3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单位的公房,均由
县人民委员会批准。被征用的一般土地,按其最近2至4年定产量的总值进行补偿,菜
园地可参照当地最好的或较好的农田补偿标准, 增加不超过30%的土地改良费。1979
年, 国家对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重新作了规定,县人民政府有权批准5亩以内用地标
准。1982年,开始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征
用、 划拨土地3亩以下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起,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土
地管理法》执行。
1987年国家基建占地1300亩;农村基建占地1000亩;农民个人基建占地1000亩。
第七章 土地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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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南县的土地征用工作始于1953年,由县民政局承办,1982年移交县农业局。其
职责是具体办理在县内国防工程、厂矿、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
化建设所需土地的审查呈批。1958年11月,胶南县根据国家规定,对用地不足1000亩,
或迁移居民不足50户的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对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一般
土地以其最近3至5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特殊土地酌情变通处理。1962年,国务院规
定暂时将征用土地的审批权收归省、自治区、直辖市掌握。严格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
审批。 1964年9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适当下放,凡征用土地在10亩以下的
和因征用土地而迁移居民5户以下的,或拆迁3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单位的公房,均由
县人民委员会批准。被征用的一般土地,按其最近2至4年定产量的总值进行补偿,菜
园地可参照当地最好的或较好的农田补偿标准, 增加不超过30%的土地改良费。1979
年, 国家对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重新作了规定,县人民政府有权批准5亩以内用地标
准。1982年,开始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征
用、 划拨土地3亩以下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起,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土
地管理法》执行。
1987年国家基建占地1300亩;农村基建占地1000亩;农民个人基建占地100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