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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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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婚姻登记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胶南县开始实行婚姻登记。1953年 6月,在全县大张旗鼓地宣传《婚姻法》,使之得到初步贯彻。1955年6月,执行内务 部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1980年又执行新的《婚姻法》。1985年12月,开始执行 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办法》。 自建国初期至1985年6月, 胶南县的婚姻登记工作由乡镇(公社)人民政府负责 管理, 乡镇(公社)文书具体办理。1985年7月以后,在全县24处乡镇设立婚姻登记 处,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由民政助理负责管理。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和离婚两个方面。1950年《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为男20岁, 女18岁。1980年《婚姻法》将结婚年龄改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婚姻登记程序为申请、审查和登记。即男女双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 出申请,并携带户口证明及所在村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由婚姻登记 机关审查,凡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即准予结婚并发给结婚证书。婚姻登记机 关还办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