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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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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
1950年,中央军委和政务院发布志愿兵复员工作的决定,开始有计划、大规模地 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和志愿兵,提出“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要求,并根据总的安 置原则,颁布一系列具体安置政策。其间,胶南县对农村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以 回乡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着重帮助其解决婚姻、土地、住房等生活和生产问题。各工 矿、企事业部门在招收员工时,给予一定数量的名额,优先招收录用。对伤、病、残 和孤儿单身的退伍军人,均作为重点安置对象,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的办法, 拨专款、专材、专料,帮助其解决生产及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于城镇入伍的复员、 退伍军人、自50年代中期,实行“行业归口”的安置政策。1980年,又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1983年,根据国家关于志愿兵实行转业制, 原则上回原籍,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并尽量使其专业技术对口的规定,对回乡的 志愿兵进行了妥善安置。1987年12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对退伍义务兵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妥善安排,使之各得其所,并首 次提出大力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自1952年至1987年,本县共接收安置复员、 退伍军人26387名。 其中1952年至1957年,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在县直机关、厂矿、 企事业单位的477名, 担任农村基层干部的1432名;1981年至1987年,安置在县直机 关、 厂矿、企事业单位的1378名,在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618名,在农村担任基 层干部的88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