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优待烈军属 资料库:青岛县志库 章节:胶南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article/64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article/64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优待烈军属
群众优待 胶南县群众优待烈军属的办法,是根据农村生产分配形式决定的。自 1949年建国至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前,农村为分散的个体经济,群众优待采取代耕土 地的方式,即组织有劳力的农民,帮助无劳力或缺劳力的优抚对象代耕、代种、代收。 据1955年统计, 胶南县共有烈军属4507户、土地49500亩,享受代耕的2889户,代耕 土地19315亩。 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由代耕土地改为优待劳动工分,优待劳动工 分的数量,根据优抚对象的劳力情况确定,以优抚对象达到当地社员实际平均生活水 平为标准。农村生产责任制普遍推行后,优待形式由工分优待改为以优待现金为主。 1982年开始,根据《山东省优待烈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规定》,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 之直系亲属,每户每年优待一个整劳动力全年所得的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对农村入 伍,家中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则由生产大队负责将优待粮、款储存起来,以备军人 退伍回乡安家之用。1985年,胶南县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为,入伍前系 在职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的,服役期间保留其原标准工资,由原单位按月发给; 入伍前系城镇无正式工作的社会青年,被批准入伍的同时,在当年有招工计划的单位 安排就业,服役期间由就工单位按月发给本行业一个学徒工的基本工资;入伍前系农 村户口的,自1986年起,每年发给当地的人均分配所得。1987年,《胶南县对烈属、 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五种优待对象,普遍实行乡镇统筹优待。是年,全县优 待上述五种优抚对象6669户(人),发放优待款2033106元。 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 胶南县自1960年开始,对孤老烈属(包括孤老病故军 人和失踪军人家属)、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 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至6元。1980年调整为每人每月6至15元。 1985年, 对烈属(包括失踪、 病故军人家属)由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国家定期抚恤。 1987年,全县共发放定期定量补助款484900元,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2791人,其中复 员军人2573名(占复员军人总数的82%) ,平均每人每月补助15.3元;带病回乡的复 员军人218名,平均每人每月补助8.2元。 建国后,国家即对优抚对象中遭天灾人祸、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临时补助。1961 年至1970年,胶南县共发放临时补助款566628.4元,得到补助的优抚对象107039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