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牺牲、病故革命军人抚恤 资料库:青岛县志库 章节:胶南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article/64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article/64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牺牲、病故革命军人抚恤


    1950年12月,胶南县按照国家规定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标准,向牺牲、
病故革命军人家属发放抚恤粮或款。牺牲、病故革命军人家属凭《革命军人牺牲证明
书》 或《病故革命军人证明书》 ,到县民政局一次领讫。从1980年8月8日,国务院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颁布之日起被批准为烈士的,其家属增加抚恤金300元。是年8
月起,凡在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现役军人、支前民工等人员的家属,均增
加抚恤金300元。 1954年至1987年,胶南县共发放牺牲、病故革命军人抚恤款52871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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