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牺牲、病故革命军人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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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牺牲、病故革命军人抚恤
1950年12月,胶南县按照国家规定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标准,向牺牲、 病故革命军人家属发放抚恤粮或款。牺牲、病故革命军人家属凭《革命军人牺牲证明 书》 或《病故革命军人证明书》 ,到县民政局一次领讫。从1980年8月8日,国务院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颁布之日起被批准为烈士的,其家属增加抚恤金300元。是年8 月起,凡在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现役军人、支前民工等人员的家属,均增 加抚恤金300元。 1954年至1987年,胶南县共发放牺牲、病故革命军人抚恤款52871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