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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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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民事调解
1981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助理员的法院划归司法局,设民事调解管理股, 负责调解组织、司法助理员和法律服务站的工作,及时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 案件, 并通过调解进行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到1987年底,全县24处乡镇均配备1 名司法助理员, 除胶南、宝山、隐珠、大珠山、灵山岛等5处乡镇外,其余19处乡镇 均建立法律服务站,各由司法助理员任站长,招聘21人,协助法委服务站工作。全县 共有调解委员会1262个、调解人员3974名。其中农村调解委员会1033个,人员3286名; 乡镇企业调解委员会140个,人员420名;县直工厂企业调解委员会89个,人员268名。 1981年至1987年, 全县司法助理员及调解委员会共调解处理民事纠纷21330件 (共发生民事纠纷22938件),其中婚姻纠纷3763件,继承纠纷1474件,赡养、抚养、 扶养纠纷3042件, 房屋、宅基地纠纷1729件,债务纠纷426件,田、水、牲口、农机 具纠纷1275件,损害赔偿纠纷5117件,家庭纠纷2162件,邻里纠纷1787件,其他纠纷 555件。通过调解纠纷,促进了安定团结,有效地防止了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