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民事审判 资料库:青岛县志库 章节:胶南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article/62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article/62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51年,县人民法院开始受理民事纠纷案件,至1985年共审理、处结各类民事案
件7949件(其中1955年和1969至1971年无统计资料,未计算在内),其中婚姻5744件,
赡养137件, 抚养65件,继承212件,损害赔偿431件,债务232件,房屋纠纷245件,
其他883件。 在审理处结的民事案件中,通过调解结案的4804件(其中1950、1953、
1954年无调解结案统计,未计算在内)。1986年,县人民法院共审理、处结民事案析
391件。1987年受理民事纠纷案件755件,加积存18件,共773件,审结729件。其中婚
姻298件,损害赔偿144件,债务204件,赡养59件,其他68件。
    对于居民事纠纷首位的婚姻案件,县人民法院坚持以宣传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为
主,依法进行审理。对封建思想严重,歧视、虐待妇女引起的婚姻纠纷,采取措施,
旗帜鲜明地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引起的婚姻纠纷,则
严肃批评有过错一方;对婚姻基础较差的婚姻纠纷,则努力促使其重归于好;对夫妻
感情已破裂的,依法予以调解,调解无效则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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