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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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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51年,县人民法院开始受理民事纠纷案件,至1985年共审理、处结各类民事案 件7949件(其中1955年和1969至1971年无统计资料,未计算在内),其中婚姻5744件, 赡养137件, 抚养65件,继承212件,损害赔偿431件,债务232件,房屋纠纷245件, 其他883件。 在审理处结的民事案件中,通过调解结案的4804件(其中1950、1953、 1954年无调解结案统计,未计算在内)。1986年,县人民法院共审理、处结民事案析 391件。1987年受理民事纠纷案件755件,加积存18件,共773件,审结729件。其中婚 姻298件,损害赔偿144件,债务204件,赡养59件,其他68件。 对于居民事纠纷首位的婚姻案件,县人民法院坚持以宣传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为 主,依法进行审理。对封建思想严重,歧视、虐待妇女引起的婚姻纠纷,采取措施, 旗帜鲜明地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引起的婚姻纠纷,则 严肃批评有过错一方;对婚姻基础较差的婚姻纠纷,则努力促使其重归于好;对夫妻 感情已破裂的,依法予以调解,调解无效则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