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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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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51年镇压反革命运动时,胶南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 例》,审结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等方面的反革命案件 520件、671人,同时,藏马县人民法院审结反革命案件268件、280人。1953年取缔反 动会道门时,县人民法院依法对34名反动会道门头子判处有期徒刑。1955年开始,胶 南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由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人民陪审员参加,实行公开审 判。自1955年至1978年,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重点打击现行刑事犯罪分子,但由 于“左”的思想影响和法制不健全等因素,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受林彪、江青 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刑事审判中出现不少冤、假、错案。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 刑事审判工作走上正轨,实行独立审判、陪审、辩护、合议等制度。对公开审理的案 件, 于3日前张贴公告,准许群众旁听,并全部实行公开审判;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 案件亦全部实行公开宣判。 1978年7月至1980年, 县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实 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先后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处结的案件及建国后的历 史申诉案件412件、432人,改判的120件、126人。1983年,县人民法院贯彻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 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从重从快征办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犯罪分子。到1987年底,共审理、处结各类刑事犯罪案件298件、415人。对“严打” 对象以外的刑事犯罪分子,亦按罪罚相当的原则予以处罚。1987年,在依法及时审理 公诉刑事案件的同时,共审理自诉刑事案件10件、19人,其中故意伤害案3件、5人, 重婚案7件、1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