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监所检察 资料库:青岛县志库 章节:胶南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article/62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article/62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五节 监所检察


    县人民检察院除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
监督外,还对监所进行检察,协同监所加强狱政管理,提高监管工作质量,配合公安
机关开展犯人入狱后的思想教育,协助看守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自1982年起, 对本县范围内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167名人
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针对具体问题,对人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并帮助人
犯所在单位落实帮教、管理措施,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1979年至1987年底,共受理
查处劳改犯人及其家属的申诉案件24起,建议人民法院纠正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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