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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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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监所检察
县人民检察院除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 监督外,还对监所进行检察,协同监所加强狱政管理,提高监管工作质量,配合公安 机关开展犯人入狱后的思想教育,协助看守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自1982年起, 对本县范围内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167名人 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针对具体问题,对人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并帮助人 犯所在单位落实帮教、管理措施,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1979年至1987年底,共受理 查处劳改犯人及其家属的申诉案件24起,建议人民法院纠正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