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刑事检察 资料库:青岛县志库 章节:胶南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article/62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article/62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刑事检察


    胶南县人民检察院建立,特别是1978年重建以后,一直把刑事检察列为首要任务,
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的案件,认真阅卷、复核,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免予起诉、不予起诉。通过审查批捕和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
察活动依法实行监督,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派人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
诉。在公诉中通过宣读起诉书,参加法庭调查,发表公诉词和进行法庭辩论,揭露犯
罪,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自1978年
9月到1987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犯882人,不批准逮捕的87人;受理公
安机关移送起诉书的案犯917人,经审查提起公诉的案犯809人,免予起诉的56人,不
予起诉的7人。
    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打”
斗争的指示与统一部署, 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给予严厉打击。自1983年8
月至1986年底,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497人,起诉案犯47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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