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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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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刑事检察
胶南县人民检察院建立,特别是1978年重建以后,一直把刑事检察列为首要任务, 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的案件,认真阅卷、复核,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免予起诉、不予起诉。通过审查批捕和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 察活动依法实行监督,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派人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 诉。在公诉中通过宣读起诉书,参加法庭调查,发表公诉词和进行法庭辩论,揭露犯 罪,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自1978年 9月到1987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犯882人,不批准逮捕的87人;受理公 安机关移送起诉书的案犯917人,经审查提起公诉的案犯809人,免予起诉的56人,不 予起诉的7人。 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打” 斗争的指示与统一部署, 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给予严厉打击。自1983年8 月至1986年底,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497人,起诉案犯47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