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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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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炸物品管理
1958年起, 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1957年发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对爆炸物 品,包括各种烈性炸药、土灰药、引爆雷管、导火线等实行管理。1964年11月,胶南 县供销合作社、物资局、公安局联合发出《关于对爆炸物品的经营和购买手续的具体 规定》,确定爆炸物品一律由公安机关实行管理,由县公安局负责审批全县炸药、鞭 炮的建厂(作坊) 、生产、各种爆炸物品的批量购进、 经销和购买,随后又对零售 民用烟花、鞭炮的个体商贩进行审批。自1964年起,由经销单位负责修建爆炸物品专 用仓库,到1983年上半年,全县建库房24处,各库均设专人管理和看护,县公安局会 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982年8月,县公安局对散布在社会上的各种爆炸物 品进行全面清理, 收缴。1984年1月,县公安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爆炸物品进行严格管理。1987年,对1处炸药厂(大村)、 1处花炮厂(宝山)、19处炸药库和450个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在生产、储存、运输、 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加强安全管理,不断进行安全检查。是年,采取以会代训的方 法,对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负责人进行培训,对全县1065名放炮员进行技术考核,考 核合格者发给放炮员证,不合格者不准担负放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