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特种行业管理 资料库:青岛县志库 章节:胶南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article/61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article/61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特种行业管理
自1957年开始,胶南县公安局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 则》等规定,对旅店业、印铸刻字业、旧货业、修理业实行管理。上述各行业公私营 业户开业前须向公安机关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营业,并列入经常管理范围。1964 年根据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提出的对上述4个行业暂行管理办法规定, 改由公安局和工 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审批,工商局发给营业执照,公安局负责管理。凡获准开业户必须 进行合法经营,并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的安全负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旅店业要 建立旅客登记,报送公安机关审查,坚持昼夜值班,保障旅客安全;印刷业拒印非法 印刷品;刻字业非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拒绝承刻公章;旧货业拒绝收购违禁、 可疑物品等。对违反特种行业管理规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业户,依据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分别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或其他处分,对非法经营者则予以取缔。1985年,取消对印刷业和修理业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