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查处治安案件 资料库:青岛县志库 章节:胶南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article/61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article/61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查处治安案件
195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颁布后,胶南县公安局即组织 实施,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视其行为和情节较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 处罚。历年处罚的主要是扰乱公共秩序、殴打伤害他人、调戏侮辱妇女、盗窃诈骗少 量财物、聚众赌博、伪造公章证件、一般性破坏生产建设等违法行为。1987年1月1日 起执行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县公安机关对扰乱公共秩序、流氓滋扰活动,殴 打伤害他人,偷窃、骗取、抢夺、哄抢、毁坏公私财物,赌博,伪造票证,违反枪支 刀具管理等一般性违法犯罪行为, 进行立案查处,到1987年底,共处罚209人,其中 行政拘留184人,罚款17人,警告1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