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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纪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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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纪律检查
中共胶南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于1951年3月成立。1956年2月更名为中共胶南县监 察委员会。1967年因“文化大革命”停止工作,继而解体。1979年6月重建。1984年5 月更名为中共胶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1951年至1987年底,县纪委换届改选十次,各届委员5至12人,书记、副书记1至 4人。第二届、第四届监委分别设常委6至7人。1984年9月起,设常委7人。 1966年前,纪委和监委未设下属机构,仅在部分公社学委设专职检查干部,基层 支部设纪律检查委员。1979年纪委重建后,各公社党委设专职纪律检查委员,县商业 局、水产局、供销社、建委、轻工局、化工局、工业局等单位先后建立纪委或纪检组。 1980年后,增设县交通局、粮食局、教育局、卫生局、公安局、物资局经委或经检组, 其余各局级单位均由1名党组(支部) 成员分管纪检工作。各公社(后改为乡镇)党 委设专职纪律检查委员(灵山岛为兼职),基层支部亦设纪律检查委员。1984年12月, 县纪委设立审理科、 信访科、 检查科和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1987年6月移交县政法委员会)。1985年11月设纪委办公室。1986年5月,在各乡镇 组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7月,在中国人民银行胶南县支行建立县纪委金融系统纪 律检查组。 1987年3月,县公安局、教育局、文化局、县联社、商业局、水产局、粮 食局、交通局、卫生局、机电工业公司、轻纺工业公司、化学工业公司、农牧局、农 机总站、林业局、建委、物资总公司、水利局、外贸综合公司建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 会,县法院、检察院、建材矿产公司、广播局、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供电公司、 乡镇企业局、民政局等单位设专职纪律检查委员或纪律检查员。 县纪委成立后,按照职权范围,配合党的中心任务开展纪律检查工作。50年代和 60年代,主要是协助县委开展“三反”、“五反、”整风反右派、“反右倾”、“四 清”等运动。纪委重建后,主要进行落实党的干部政策,平反冤假错案,贯彻《关于 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纠正建房、 分房中歪风, 受理人民来信来访等工作。1980年至1981年3月,县纪委对在整风反右 派、“反右倾”、“四清”、“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处理的6855起案件逐案复议,按 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作出复议结论。其中全错全纠案件4313起,部分 错部分纠的案件437起, 不错不纠案件2105起。1982年和1983年,又复议申诉案件56 起,全错全纠的15起,部分错部分纠的10起,维持原结论和处分的31起。1980年,县 纪委对违反《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规定,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 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搞不正之风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处理。到1987年底,共查 处党内违纪案件623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