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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价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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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物价改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胶南根据国家规定,在商品价格方面进行了改革,商 品价格形式由过去单一的国家定价变为“以计划价格为主”的多种价格形式: 浮动价格 1981年开始对部分农机产品实行浮动价格, 浮动幅度上浮在10~20% 内,下浮不限。1984年后,又对部分纺织品、纸张、铝锅、火柴、陶瓷制品等上百种 一、 二类工业消费品实行浮动价,以中准价为基础,上下浮动10%以内,少数品种允 许上浮15~20%,如火柴、元钉等。 企业自行定价 1982~1984年,分三批放开了10类1038种小商品价格,由企业自 行定价,随行就市。1985年后,又对缝纫机、国产手表、电风扇、收录机、黑白电视 机、自行车、电冰箱、洗衣机、80支以上纯棉纱及其织品、中长纤维布等产品的价格 放开。 “双轨制”价格 对主要生产资料实行计划内、外两种价格,即“双轨制”价格。 产品优质优价 对优质产品实行优价, 规定凡获国家金质奖产品,企业可自行 加价15%;银质奖产品加价10%;部、省优质产品加价5%。对部分产品实行花色差价和 季节差价,如县化肥厂生产的碳酸氢铵等产品。 议购议销价格 对农副产品除国家合同定购的品种执行计划价格外,其余全部放 开,实行议购议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