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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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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农业税收
田赋税制, 由来已久。清代摊丁入亩,“地丁合一”改交银两。民国3年(1914 年)改征银两为银币,民国19年(1930年)每地丁银一两改征洋四元,其中二元二角 为正税,一元八角为附税。民国30年(1941年)由征币制改征实物。 1945年胶南县解放,到1946年开始建立地亩,评议土地等级,按老亩折成官亩, 再按土地等级折成中亩计算公粮。当时执行《胶东区三十五年度征粮办法》,确定公 粮征收以户为负担单位,土地折合中等地亩。下等地每亩折合中等地五分,上等地每 亩折合中等地二亩,每人平均中等地不足六分者,免征;中等地六分以上不足一亩者, 每年每亩征收夏粮0.5公斤,秋粮1公斤;人均土地一亩以上,不足一亩五分者,每亩 征收夏粮1公斤,秋粮2公斤。依此分级累进。1947年执行《滨北专署三十六年度征收 公粮暂行办法》,将土地划分等级,折成标准亩,按标准亩收入累进征收。每标准亩 产量为75公斤, 最高负担额不得超过其产量的25%,当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 收(夏粮三分之一,秋粮三分之二)。以人均标准亩土地五分一厘为起征点,负担率 为8%,最高至四亩,负担率为25%。具体划分如下: 人均土地(标准亩)五分以下者,免征;自五分一厘至一亩,每增二分五厘进一 级,税率每级增2%;一亩零一厘至三亩八分,每增四分进一级,税率每级增2%;三亩 八分一厘至四亩,每增二分进一级,税率每级增1%;四亩以上者,不再累进。 1950年, 全县根据国家税收条例规定,每口人给予0.7中亩土地的免税照顾,另 外, 对烈、军、荣、工属又给0.5中亩的免税照顾。同时,对鳏、寡、孤、独家庭, 生活确有困难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缓、免税的照顾。为了发展耕畜,还规定 每头种、幼畜免税10公斤粮食的照顾。1952年进行查田定产,农业税以中亩征收乞讨 为以市亩计算征收, 并取消了每人0.7中亩税免照顾,改为每人扣除常年粮食产量50 公斤的免税照顾。1958年始,农业税由生产队集体交纳。根据《六十条》规定,划给 社员的自留地不予征税,对集体生产遭受自然灾害而减产者,视其减产程度,区别对 待,予以缓征或减免税粮。 1979年始,随着各种农业经济责任制的落实和农副产品收购办法的几度改革,到 1983年,全县农业税由队交纳,队结算的征收办法,改为户交纳、户结算的征收办法。 1985年,农业税由征收实物,改为直接向农民收取现金,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 七” 的比例计算,即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加价。1987年4月,开征耕地占用税, 对非农业生产建设征用的土地, 按每平方米3~9元七个档次征收。对县城加征50%, 乡、镇驻地分别加征10%和20%。对农民建房按适用税额减征50%。是年7月,开征农林 特产税。对苹果、山楂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5%、10%和5%、15%;对其他农林特 产均实行5%的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