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胶南县人民政府关于预防和消灭狂犬病的布告 资料库:青岛县志库 章节:胶南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article/117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3/article/117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胶南县人民政府关于预防和消灭狂犬病的布告


    狂犬病是一种病死率高,危害严重,人畜共患的急性传染病。为预防和消灭狂犬
病、保障人畜生命安全,特布告如下:
    一、各公社、生产大队、厂矿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狂犬病预防工作的领导,广
泛深入地宣传狂犬病的危害和预防措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卫生、农业、外
贸、供销、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狂犬病的预防工作。
    二、各社队、各单位发现狂犬咬伤人畜后,要立即报告县卫生防疫站和畜牧兽医
站。对被咬的人及时送医院治疗;对被咬的家畜要交兽医站处理;对狂犬和其它被咬
伤的动物要立即捕杀, 作焚烧或深埋(1米以上)处理,不得剥皮食用,以消灭传染
源。
    三、县城、公社驻地、机关、厂矿豢养的狗务于十一月底全部杀掉,违者罚款五
至十元。科研、公安犬要经常进行疫苗注射,并采取防护措施。
    四、农村社员养犬,要进行登记、挂牌、注射狂犬疫苗,每注射一次,交费一元,
并发给家犬免疫卡。自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凡未登记、挂牌、注射疫苗者一律
视为野犬,群众有权捕杀。如咬伤他人要追查犬主责任,负担受害者的医疗费和经济
损失。
    五、以上规定,望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广大群众、厂矿、企事业单位要认真遵
照执行。对违犯本布告者,按情节轻重,态度好坏,进行处理。

                                                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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