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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南县政府对禁止用法币及杜绝毒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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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南县政府对禁止用法币及杜绝毒品的决定
财法字第一号 查我县处于边缘接近蒋占区很近(青岛),法币不断流入我境,市面虽无大量使 用之现象,但暗中交易使用数量颇为不鲜,再我县旧为敌伪统治较长之地区,栽培毒 品(大烟)已历多年,虽经我政府明令及布示禁止毒品交易及吸食,但因过去之存积, 尚未肃清,仍有出售贩卖吸食等情,今后为提高我本币地位,防止法币于内地流行, 以巩固我新经济阵地及杜绝毒品,严禁自由买卖,特作如下之决定: 一、对使用法币之处理 (1)一般贸易,不论机关或群众,不得使用法币。 (2) 如对外贸易(蒋占区)换来之法币,立即至工商机关兑换本币,否则即予 坚决没收并以违法处之。 (3)区村政权或群众团体及群众武装没收之法币,应立即上解,不得借故使用, 如有任何使用(买枪买子弹等)亦为违法,如有必要时须先呈请县以上机关批准。 二、对毒品之处理 (1) 严禁自由买卖,机关及群众团体,亦不得借故出售或交换,必须品(军械 弹药)如有必要时须经县以上机关批准。 (2)贩卖及吸食者,经查获后,毒品及犯人解送来县处理之。 (3)查获不论群众及机关部队查获之毒品,应即上解,概不提奖。 (4) 群众斗争中获得毒品,亦须上解,交县后,每两作价三千元,按百分之三 十提成不得全部作为果食。 (5)以上各点不得强调违犯,否则以违法处之。 以上各点,仰各区于文到之日,即行传达至村并研究讨论执行。为要! 此 致 区公所 县长 尚立斋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