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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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崂山多数农民收入很低。据民国28年(1939年)《青岛之农业概况》记
载:“崂山人口繁多,人均耕地半亩,每亩收入30元之谱,纯益不过10元左右,不足
以自给。”“雇农、贫农出卖劳力,日工不过3至4角,月工3至6元,年工40至50元。”
民国30年(1941年)前后,农民年缺粮食4~6个月。
1951年土改以后,群众生活始得好转。农业合作化后,社员生活全部依靠集体收
益分配。
一、财务管理
1952年开始在农村广泛选拔高小、初中毕业生充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财会队伍。
1958年, 全县213个生产大队、1643个生产队都设主管会计、现金出纳、保管员,财
会人员总数达3000余名,集体财物得到保护及合理利用。是年底,开展“大跃进”、
“大炼钢铁”运动,社、队之间“平调”劳力、物资,集体财、物管理混乱,浪费损
坏严重。1961年落实“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管理体制后,确定生产队为基本
核算单位,财、物自主,混乱现象有所纠正。为解决财会人员不足的困难,同年县内
推广沙子口公社南窑大队为生产队代记帐目的经验,全县约有80个大队为生产队代记
帐目。70年代初推广招远县高家庄子民主理财经验,集体财、物由群众代表监督管理
使用,并定期公布帐目,财、物保管使用较前有好转。80年代后,农村多次开展财、
物清理整顿工作,到1982年,全县农村集体财产达23855万元,内固定资产14822万元。
1984年体制改革中,折价到户的有2559万元,损失报废的1575万元,新积累的6837万
元。 1985年全县农业实有财产26558万元,比1982年增加11.3%,固定资产15816万
元, 增加6.3%。1986年全县集体固定资产原值20485万元,农民自有生产性固定资
产原值9554万元。1987年分别为27285万元、7467万元(不含村级企业收入)。
二、现金分配
1955年,初级社收入中扣除生产费用、提留和税收外,收益分配采取“地四劳六”、
“地三劳七”法。1955年后实行土地定租的合作社占70%,按地级产量或常年定租的
占30%。到1956年,高级社取消土地分红制,其中粮食按人、劳比例分配,现金收益
按投工比例分配, 人均分配39.7元。1958年人民公社初期,分配办法有三:一是伙
食供给制,基本工资加奖励;二是半伙食供给制,半基本工资加奖励;三是粮食供给
制,半基本工资加奖励。平均主义的分配方法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59年人均
分配53.7元。1960年51.7元。1962年39.5元。1965年51.9元。1970年全县有66个
大队实行粮、油、菜供给制(吃饭不要钱),把按劳分配差别称为“两极分化”,限
制人均分配不超过150元。1965~1975年的10年间,人均收入与1959年相比只增加5.
26元。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1982年人均收入达215元。1985年猛增到606
元,与“文化大革命”最后一年的1976年人均124.6元相比,多481.4元。1987年人
均收入为786元。
收益分配按基本核算单位进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自1956到1985
年,全县农业社、队、村累计总收入45.5亿元,总费用15.9亿元,占总收入的35%。
纯收入29.6亿元,占总收入的64.8%,其中国家税金1.5亿元,占纯收入的5.1%;
集体提留4.5亿元,占15.2%;农民分配23.6亿元,占79.7%。
收益分配中,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关系,全县自1971年至1985年所提积累3.1亿
元中,公积金2.4亿元,占77.4%;公益金0.5亿元,生产费基金、储备粮基金等0
.2亿元。
三、粮食分配
1955年初级社时,按土地和劳力投入比例分配粮食。1955年,崂山近郊合作社大
都实行按地级产量或常年产量的40%作租额分配。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时,粮食分配包
括国家征购、集体提留和社员口粮3部分,分配时分夏、秋预分、年终找补3个环节。
1958~1985年全县共完成国家征购2.8亿斤, 占粮食分配部分的4.9%;集体提留7
.6亿斤,占13.2%。社员口粮大部按“人七劳三”比例分配,按人部分初为平均分
配,70年代中期改为按年龄分等定量分配,部分队对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等采取
分配加照顾的办法。 1958~1985年社员口粮分配47.3亿斤。1985年开始实行粮食合
同收购,但因县内蔬菜队和果树队占比例较大,全年粮食总产不能自给,依靠部分统
销粮,1985年人均357斤,1986年356.6斤,1987年332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