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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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晚婚晚育
建国前由于社会制度不同,普遍存在着早婚、早育、多育的现象,农村青年一般
十八九岁结婚,个别地方十四五岁就结婚。
建国以后, 特别自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早婚现象大为
减少。50年代婚龄一般在男20、女18周岁以上。60年代初期婚龄一般在男21、女20周
岁以上。60年代末期,婚龄推迟到男23、女21周岁以上。到70年代,城镇男、女婚龄
多在25周岁以上,农村青年男多为25周岁以上,女多为23周岁以上。1978年全县晚婚
率达到了96.71%(男25岁、女23周岁以上)。1987年全县晚婚率达56.1%。
二、计划生育
1957年秋,通过分片举办计划生育学习班、图片展览的形式,向育龄夫妇宣传计
划生育工作的意义和避孕节育的方法,向多子女的育龄夫妇发放避孕药具。1965年冬
以后,计划生育工作被列为党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1965年8月开始,动员已有3个
孩子的夫妇节制生育,控制多胎生育。据统计,1966年全县男扎2043例,女扎6759例。
1971年,中共中央发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指示。1972年首先抓了
全县计划生育手术队伍的建设。到1974年底县和公社两级卫生部门节育手术队伍发展
到130余人,在无特殊情况下,基本上承担起本县的计划生育手术任务。1975年夏天,
全县进行了第二次动员3胎以上的实行大结扎, 驻军十几所医院、卫生队和市卫生系
统的有关专家、教授全力支援。据统计,1975年有18563名3胎以上育龄夫妇做了男扎
或女扎手术, 全县多胎率下降到32.8%,在这同时进行了“一对夫妇一对孩”的宣
传教育,由3胎转向了2胎结扎,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10.27‰。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
中全会提出: 1980年人口自然增长率要降到10‰以下。同年9月提出“一对夫妇一个
孩”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基本要求。同年底县委、县革委召开全县一对
夫妇一个孩表彰大会,下发了崂革发(79)156号文件,提出采取男扎、女扎、放环、
服用药具、 流引产等综合性节育措施。 1985年全县125639对已婚育龄夫妇, 已有
114520对落实了节育措施, 节育率达到了91.2%。1987年全县已婚育龄夫妇139078
对,落实节育措施的117737对,节育率达84.7%。
崂山县实行生育计划化,是从1972年逐步进行的。当时要求出生率为20‰,全县
计划出生人数为11154人, 当年实际出生了15331人,出生率为27.2‰。1973年开始
把生育计划落实到人头,计划指标由控制出生率、自然增长率逐步包括计划生育率、
节育率、一孩领证率、一胎出生率、晚婚率和多胎出生率,从多方面严格控制生育计
划。这样,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63年的45.04‰下降到1969年25.54‰,1985年
下降到1.78‰。 1987年因受到第三个生育高峰周期的影响,自然增长率回升到14.
68‰。
三、政策落实
从1972年开始,对自愿落实各种节育措施者,给予一定奖励。
1979年, 崂山县革命委员会下发了156号文件,把婚、育奖励惩罚以正式文件形
式规定了下来。 对自愿终身只生育1个孩子的夫妇颁发“独生子女优待证”,每月发
给儿童保健费5元。是农村社员的由所在生产队补贴儿童保健费工分500分。独生子女
不受年龄限制,可以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优先医疗、住院。对不按计划生育政策
生育者, 也规定了批评教育及其处理办法:凡1胎无计划坚持生育的,自孩子出生之
日起至有出生计划止,每月征收父母双方工资收入10%的超生费,社员则征收父母双
方工分收入的10%(如没有工分则按同等劳力工分折成工分值征收)。产假不发工资,
社员应扣除56天同等劳力工分值。1年内不评奖。对于强生2胎的,其孕期检查费、接
生费、住院费和因怀孕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等均自理,不发产假工资,社员应扣罚56天
同等劳力工分值。其父母为职工的孩子不得享受入托补助和统筹医疗及直系亲属劳保
医疗待遇。 儿童7周岁的口粮,属非农业人口的按国家粮食超购加价计算,其他农副
产品分配也按此精神办理, 并征收超生费。职工从孩子出生之日起至孩子满7周岁,
每月从父母双方工资收入中征收15%; 农村则由公社对出现强生2胎的大队口粮、现
金标准,强生2胎出生几人,扣罚几人份。因生育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予经济补助,
1年内夫妇双方不能评为先进工作(生产) 者,调级、晋级时缓调(晋)1次。生育3
胎以上的(第二胎为双胞胎、 多胞胎者除外),除执行上述强生2胎有关规定外,按
父母双方工资收入的20%征收超生费, 农村社员继续执行强生2胎的处理办法,如果
已征收了超生费又继续超生, 则按此标准,职工再递增5%,社员则加征上述超生费
的50%。多生1个多征1个,连征12年。
1987年7月, 中共崂山县委、崂山县政府制订并下发了《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若干
问题的意见》的文件,从结婚、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奖励、处罚、组织领导
6个方面做出了33条规定。规定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对于不足晚婚年龄坚持结婚者,
必须签订晚育合同; 对于不符合“照顾2胎生育的若干规定”(即十六条)和“农村
独女户间隔式”2胎生育条件者,都要落实节育措施,做到一对夫妇1个孩子;对于做
到晚婚者, 增加婚假7天(共10天)晚育者,享受产假112天,男方1周照顾假;对于
农村独生子女户给予多划给1人份责任田和自留地, 并免收提留或参照职工标准给予
适当经济补助;对于新婚无计划生育,计划外怀孕外出躲藏、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又超
生和国家干部、 职工出生计划外2胎以上的作出了罚款、中止生育直至开除党籍、开
除公职的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