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药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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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县药品检验所负责全县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检验,
并协同工业、商业、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医药市场管理。解放后,崂山郊区政府加强对
路医和游散药商的管理。1963年查禁销售假品、劣品的药铺,令李村太和堂药铺停止
营业。 1978~1985年,检验大型液体、口服制剂的药品167批次。1985年,崂山县卫
生局对崂山县药材公司李村、 流亭、上马3个批发部和李村、流亭、城阳、上马、红
岛等5个零售店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对质量检验合格的崂山县人民医院、李村
卫生院、流亭镇卫生院、城阳医院4处制剂室颁发“制剂许可证”。1985年7月,崂山
县药材公司李村批发部查出从福建晋江县涵口镇购入的1批冲剂伪品,计40075盒,价
值6690.30元,经崂山县卫生局、崂山县司法局、崂山县工商局、崂山县公安局现场
监督全部销毁。 是年, 县卫生局协同县工商、 公安部门,在集市查出中药伪品2种
(一轮贝母38千克、复盆子49千克),计87千克,价值1697.94元,全部销毁。
1982年9月,全县医院、卫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淘汰127种药品的
通知,查封53种。1985年全部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