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政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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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6月~1966年12月, 民政信访由民政科文书兼理。1967~1976年,由县革
委信访接待办公室批转对口部门承办。1977~1987年,分别由县民政局的优抚、社救、
民政、军人安置人员兼管,由文书汇总。
1949年6月~1951年9月, 受理并处结婚姻纠纷105件、债务纠纷30件、土地房产
纠纷12件。1955年处结有关谋求职业、生活困难、房屋纠纷等18件,有关婚姻和群众
纠纷49件,有关乡干部作风和医疗事故14件。1959年上半年,处结来信、来访104件,
其中关于生活福利的2件,要求治病的6件,要求就业的94件。1959年接待复退军人来
访114人次。 1980~1987年,接待人民来访、来信3464件次,处结3183件次,处结率
达91.88%。 已处结的来信、来访件数中,遣返疏散的占24.51%;优待的占7.88
%;治病的占4.52%;关于救济的最多,占2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