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登记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2&A=2&rec=619&run=13

1950年5月起, 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由区(公社、乡镇)民政人员
办理婚姻登记。 1981年1月,改按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下简称婚姻法)。登记机关严禁非法婚姻,
确保国家规定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以及促进婚后的优生优育。
自愿结婚者,需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于婚前20~30天,持户口簿和双
方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到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
婚姻法规定者,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书。唯1964~1980年,提倡晚婚、优生,结婚
年龄一般推迟在男25周岁、 女23周岁。1981年1月,结婚年龄又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
改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自愿离婚者,需男女双方亲自到结婚登记机构申请,经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
定者,准予离婚,同时发给离婚证书。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者,转崂
山县人民法院或乡镇人民法庭依法裁处。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复婚者,按结婚手续
办理。
1950年5~6月,批准干部结婚的6对,批准离婚的42对,调解不离的3对。1951年,
准予结婚的1557对(含寡妇改嫁的109名),准予离婚的356对(含解除童养媳婚约的
13名及重婚而离婚的12名)。1954年办理复退军人婚姻登记211名。
1957年, 批准8名复退军人复婚。1960年,夏庄公社准予结婚的452对中,有243
名是由外县流入的妇女。1961年,有不够结婚年龄而申请结婚的14起,未予登记;还
有已婚男女的一方外流而引起另一方重婚的51起,均依法裁处。
1979~1987年,全县准予结婚的69522对,准予离婚的1292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