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救济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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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国营青岛崂山石英厂崂东分厂(1951年设于王哥庄镇桑园村)始发现矽
肺病人。是年,有正式职工146名,大部分患有矽肺病。1955年由青岛市拨款3万元,
临时救济。之后,对住院治疗的矽肺病人的医药费、住院费,由民政实报实销;对生
活困难的患者, 每人年均救济100元,所有患者均供应细粮。从1982年起,对由崂山
县民政局救济的90名患者,改为每人按月补助。其中医药费:一期的,10元,二至三
期的15元;生活补助费:一期的5元,二至三期的8~10元;住院费实报实销。1984年,
由崂山县民政局救济的矽肺病患者尚存87名(男59名、女28名)。是年,月均支付医
药费1233元、 生活费362元。1987年,增为95名(含一期的41名、二期的38名、三期
的16名),发定期生活补助费和医疗包干费,住院费由国家补贴70%。
1959年,始调查登记盲、聋哑、智力残疾、肢体残疾4种人。是年,全郊区有628
名。 1987年,全县有3721名(盲人198名、聋哑人520名、智力残疾人928名、肢体残
疾人2075名),其中有劳动能力的2036名,已安置在社会福利厂从业的有572名。
对四残人员的救济费,每年在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中列支。聋哑人1977~1983年
累计支付2809元(1984年以后会计帐目未单列)。精神病人从1978年起,每年有10~
15名家境贫困者申请减免住院医疗费,经其居住地的村、乡镇政府核实上报后,由崂
山县民政局向医院付款,年均支付2500元。1987年,全县有精神病人500名(男309名、
女191名),全部列入特困户定期救济,1口的每月5元,2口的每月8元,3口的每月10
元,4口的每月15元。
1960年4月, 在今李村镇于家下河设崂山郊区盲聋哑学校1所,有教员3名、炊事
员1名、学生18名,学生口粮由国家每人每月供29斤。1962年撤销,其中适龄学生9名,
送入青岛市盲哑学校学习,余者退学。该校经费由民政事业费支付,计有办公费每月
24元,学生助学金每人最高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