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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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月, 崂山行政办事处民政科首次评定革命残废人员等级,代发《革命残
废人员证明书》。时,评定在乡的16名(二等4名、三等12名)、在职15名,共31名。
1987年评为431名, 含在乡的218名(特等1名、一等8名、二等61名、三等138名)、
在职的213名(一等3名、二等75名、三等135名),共431名。
从1950年1月起, 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残废金粮和抚恤粮两项, 均折价付现金。
1954年两项合并为残废抚恤金,对在乡的三等残废抚恤金为一次性发给。1963~1977
年改为残废补助费,每年1月发清。1978年1月起,对在乡的82名三等残废人员的残废
补助费改为长期抚恤。 1984年将在乡的8名特等和一等残废军人及其家属的户口转为
非农业户口;是年起,参战民兵、民工的残废抚恤金额提高到与残废军人同等标准。
1951~1987年共发残废抚恤金额844920元。
对革命残废军人,视实际需要,安装假肢、医治伤口复发、请专人护理等。1973
~1984年, 先后为91名安装假肢, 支付5202.60元;为50余名医治伤口复发,支付
1702.13元。 1979~1987年,护理特等和一等残废军人2~8名,支付25720元。对在
乡的革命残废军人的粮、 油、副食品,定量供应。一等每人每月成品粮30斤、食油1
斤(国家供) , 副食品按机关干部的标准执行;二等的每人每月原粮35斤,生产队
(村) 优待粮不足此标准的差额由政府补齐。1962年,享受上述待遇的有144名(含
老红军1名、一等残废军人6名)。
抚恤对象病故后,由民政部门(1949年6月起为民政科,1970年4月起为民政局)
按统一规定发牺牲病故抚恤金。 1953~1972年支付30241元(人数不详) 。 1973~
1987年牺牲病故129名,支付428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