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拥军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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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春节前, 南海专署拨来小麦2000斤,崂山行政办事处所辖8个区的群众献
蔬菜1600多斤, 帮助烈军属588户在春节时吃到水饺。“八一”建军节时,群众又向
驻军献军旗10面, 送慰问袋1301个、鸡蛋8343个、月饼290斤、扇子1520把,洗衣服
2822件, 拆洗大衣2305件, 缝被子297条,给志愿军写慰问信289封。之后,历年的
“八一”建军节和春节前,都有慰问驻军活动。是年,始行代耕。
1951年, 在支援抗美援朝活动中,全区农民捐献人民币1.66亿元(旧日币),
为志愿军做鞋底4万多双, 优待烈军属土粪596车、尿水1370桶,抗旱挑水76686担,
还有粮食12538斤、棉衣49件、布187尺。
1952年,实行固定代耕制。为988户烈军属代耕土地3972亩,代耕小麦亩产172斤,
比全区小麦亩产量高24斤。 群众优待烈军属种子1534斤、 地瓜芽146996棵、 土粪
20890斤、 豆饼20776斤、 尿水19585桶、 锄和镢等工具61件, 打井55眼, 帮粮食
124056斤、现金983元、烧柴26462斤、衣服322件,修房263间。
1954年9月,流亭、夏庄、惜福镇3个区的乡均设拥优小组,并为当地驻军提供住
房3731间, 打草帘子7000多个。是年,政府发生产补助费2554元,为967户烈军属补
助了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或互助组所需的资金。
1950~1955年,累计为3831户代耕土地14980亩。
1956年起,对烈军属和残废军人的优待,改由农业社优待劳动日。是年,1557户
的生活水平,高于一般社员的占烈军属总户数的22%,相等的占78%。1957年,义务
兵家属始享受优待。 1962年,全县350个生产大队建立了优抚委员会,全面落实优待
办法,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略高于一般社员。是年,追认在抗美援朝中失踪的38名军
人为烈士, 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1979年7月24日,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立功的崂山
籍官兵(一等功1名、二等功5名、三等功90名)的家属96名受到青岛市报喜庆功大会
的表扬和奖励。
1956~1964年和1971~1980年(1965~1970年的资料在“文化大革命”中散失,
无法统计) ,全县累计享受优待户数为14860,占其总户数的17.29%;集体优待劳
动日共1598928个。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崂山县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收益分配有新的变
化。1981年起,对优抚对象由优待劳动日逐步改为优待粮或现金(义务兵家属户户优
待) 。 1984年全部改为优待现金。 1981~1987年, 共有32673户次, 享受优待粮
542046斤、款9348003元,占优抚对象总户数的31.5%。
对群众优待后仍有困难的优抚对象,1950年起由国家酌情给予临时补助,视实际
困难状况分别补助现金、粮食、衣物、生产用具、肥料、医疗费及烈士子女入学费等。
1958年后以补助现金为主。 1950~1987年共补助现金950203元,另外补助粮食17.1
万斤、布1726尺、衣服2541件、棉被20条、棉花442斤以及牲口38头、猪124只、农渔
具247件,还补助修房屋744间。其中,1987年有1770人得临时补助款5.3万元。
1958年起,对孤老病残烈军属和复退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以下简称定补),
于每年3月评定或调整1次。 是年,全郊区有定补对象505户,每月每户3~8元,全年
得366元。 1963年有烈军属72户、123人每人月均补助3.25元,复员军人每人每月补
助4.88元,退伍军人每人每月补助5元,全县有188人得款15841元。1977年,烈军属
每人月均补助3.80元,全县有定补对象365人得款9658元。1980年,定补对象在农村
的每人每月6~10元, 在城镇的每人每月10~15元。 是年,全县定补烈军属123户、
142人,款15636元;定补在乡复员军人226人,款20999元。1985年,对抗日战争时期
入伍的49名复员军人每人月均补助14元,对46名孤老复员军人每人定补17元,对带病
回乡48名退伍军人每人定补8元,全县有646人得款5万元。
1985年, 对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而不能维持生活的170名烈属、因公牺牲的
和病故的军人家属实行定期抚恤金制度,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发20元,家居城镇的每
人每月发30元, 是年共发抚恤金41400元。1987年得定补的复退军人的比数由31%提
高到82%,优抚对象中有162名得定期抚恤金41000元,全县享受定补的1576人得款22
.7万元。1958~1987年累计发定补费和定期抚恤金9239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