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丧葬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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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的丧葬费和遗属抚恤费,从1978年起,改按新标准执行。丧葬费:企业
职工按本企业两个月的平均工资发给;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职工,不分职务大小,一
律按240元发给。 抚恤费:企业职工按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多少,每月发给本人工资的
25~60%;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职工,则按本人的职务和级别,分别发给400~700元。
遗属救济费: 企业职工根据工龄和贡献,分别按本人6~12个月的工资发给;国家机
关、人民团体的职工遗属,1963年由国家每月每人发给4~6元,1978年改为非农业人
口每人每月18元, 1983年又改为15~30元,1986年1月起改为每人每月25~30元,农
业人口每人每月20~25元。 1981~1987年,有232名职工死亡,共支付丧葬费、抚恤
费、遗属救济费88.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