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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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劳保制度逐步建立。1953年,部分全民所有制职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保条例”),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则执
行福利费制度。福利费每月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集中使用。两种制度的推行,
使全县职工在生、老、病、死、残、伤时,从国家和集体获得部分经济上的帮助。唯
其实施范围和各项费用标准,曾不断完善和修改。1958年,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
职工,在退职、退休方面的待遇,统一为一种标准。1981年,全县实行经修改补充的
《劳保条例》。
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 劳保制度亦有相适应的完善。1986年1月起,施行劳动合
同工人投养老保险基金制。到1987年,已有635个次单位的10018人次参加投保,共交
纳养老保险基金180.86万元。
1986年10年1日起,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制,由崂山县劳动局统筹。到1987年,
参与此项工作的厂企单位有371个次(含全民所有制单位212个次) ,人员有38543人
次(含全民所有制人员15511个次),收得待业保险基金22.8万元。此项费用的65%
用于待业人员保险,30%用于培训,余者为管理费。
1987年5月起,推行固定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制。是年,参加统筹者142个单位,有
固定工11700名、 退离休职工1700名,统筹退休费142.44万元。是年1月,崂山县劳
动保险公司改建为崂山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专司社会劳保工作。